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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6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委拟订的《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合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优化金融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宗旨是增强企业创业信心,政府、银行、企业共渡难关。
  第三条 参加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单位为市区重点企业。该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封闭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成立市区重点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相关部门及入会企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指导、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各承贷银行要确保资金运作安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限时、公正的原则,确保该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首次筹集规模约1亿元。
  第七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来源:
  (一)政府筹资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借资2000万元、婺城区借资500万元、金东区借资500万元。
  (二)企业自愿认缴。原则上每家企业自愿认缴100万元。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从认缴之日起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未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自缴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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