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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12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伊犁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和新政办发〔2007〕225号文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自行有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开展或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入政府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四)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必须报本级审计机关。本级审计机关应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将审计结果汇总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项目主管部门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审计成本,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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