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建设规划布局
根据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上海住房发展现状,考虑未来城市主体功能区的划分,针对不同区域发展定位和功能特点,分层次进行规划布局。
(一)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布局
中心城进一步优化布局,控制高强度开发、高密度住宅布局。旧区改造坚持拆、改、留、修并举,注重保护具有传统特色的住宅及由特色住宅群构成的城市历史风貌街区,加强环境景观建设,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有力推进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
郊区实施“三个集中”,依托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新城在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利用中的重要作用,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建设一批新型居住区,集中力量建设新城。
充分利用各城镇的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加快推进试点城镇建设,稳步发展新市镇和中心村,形成一批相对独立、各具特色的小城镇。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倡导标准化设计,提高农民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水平。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规划布局
充分考虑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配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安排供地,主要集中在轨道交通沿线、中环线和外环线附近建设。结合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基地已建成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将部分基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并在基地周边再新建一部分;结合中心城区产业调整,积极利用“退二进三”、停产闲置以及旧区改造等用地,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结合新城、新市镇的建设,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结合存量土地消化和闲置土地处置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 政策措施
一、加强住宅用地管理,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
(一)优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各区(县)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在未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前,不得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调控政策。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供应比例。在土地招拍挂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中,严格规定住房建筑套密度、住房面积净密度、套型结构比例和建设进度计划等要求,加大住房建设进度和供应结构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