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销售非食用物质的不法行为,禁止经销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以及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打击、取缔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商贩及摊点。
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等制度进行检查。加强鲜冻肉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和水果、蔬菜等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等化学物质。重点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和经营户的监管。
(三)整顿规范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禁在原奶中掺杂使假,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氨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做好枸杞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枸杞采摘晾晒和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硫磺等化学物质熏蒸的违法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喹乙醇、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四)整顿规范餐饮环节(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对餐饮单位采购原料及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检查,要求餐饮单位建立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台帐与使用记录;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食、菜肴等食品,要求餐饮单位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品种范围说明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剂量和依据。重点加强餐饮业及托幼机构(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结束,为期4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自治区各监管部门分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进行广泛宣传。
(2)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企业自身在采购、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