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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4.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4号)要求进行评价考核。
  五、奖惩规定
  (一)奖励规定
  1.11个省辖市
  对于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且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对于与上年相比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排名第一(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已按第一种情形给予奖励的城市除外),且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2.县(市)
  对于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前10位且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对于与上年相比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排名前10位(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前10位,已按第一种情形给予奖励的县(市)除外),且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以上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资金,从省级财政列支;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中列支。
  对于上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市、县(市),省人民政府同时予以通报表扬,并授予表彰牌匾;省直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审批、核准其循环经济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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