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和污染减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立赏罚分明的环境保护激励和制约机制,制定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11个省辖市及各县(市),市辖区纳入11个市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为基准,采用大气环境综合污染指数评价,体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体现各地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相比的变化情况。
3.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体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三、考核周期
环境污染治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四、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按当年监测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自然排序和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排序两种方式进行排名, 结合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11个省辖市及各县(市)分别评价考核。其中:
1.将大气综合污染指数由小到大自然排序,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越小,说明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越好。
2.将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由大至小排序,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越大,说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好转幅度越大,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为副值,说明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
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考核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上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
3.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时,不再考核大气污染综合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