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卫政发〔2008〕19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中央、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
第二章 保险费征缴
第二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7%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参保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单位直接向职工承担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次月后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实行定额报销的原则。其报销标准为:
(一)生育医疗费平产(包括异常生产)每胎补助480元,同胎每多生一孩增加100元。剖腹产2000元,同胎每多生一孩增加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有关标准报销,中期引产200元、结扎手术140元、上环或取环20元、人工流产手术60元;
(三)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护理补助金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职工垫付,医疗终结后在3个月内,凭有关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医疗费用的报销、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和护理补助金的补助在每个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