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评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行政执法文书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八)评查小组组织听取参评部门和单位对案卷初评结果的意见;
(九)评查小组根据参评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初评意见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十)向被评查部门、单位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不定期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法制机构选定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
(三)评查小组在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现场或者异地评查案卷;
(四)评查小组于评查结束后三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参评部门或单位。参评部门或单位可以在收到评查单后三日内对评查结果提出意见;
(五)评查小组结合参评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评查部门、单位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卷一经抽定,由评查小组保管,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应及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取回案卷。
第十五条 抽卷、退卷应履行书面手续。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由评查小组指定专人保管,其他部门和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时,应履行借出、收回手续。
被评查部门或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交案卷目录或案卷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评查员不得评查本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对照标准和法律依据按百分制逐卷评分。平均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评查小组根据评分结果对执法部门和单位作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成绩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结果可以适当的方式在北京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评查小组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一般规范标准的问题应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予以整改。对属于在主体、法律适用、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应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