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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监察部门、人事部门配合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照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和评分规则,并结合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执法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文书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其中(一)至(五)项出现违法情况,该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法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或案件承办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定期集中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制机构制定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具体安排;
  (二)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选拔、培训评查员,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
  (三)评查小组书面通知被评查部门或单位有关评查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形式、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时限、范围和要求等;
  (四)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按照评查小组的要求报送案卷目录;
  (五)评查小组在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选定一定数量的案卷编号;
  (六)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按照评查小组选定的案卷编号在规定时限内将案卷报送给评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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