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通知
各拍卖企业: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是拍卖企业依法设立和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一印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规定,北京市将换发商务部印制的新版《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请2008年底以前由北京市商务局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于2009年2月25日前携带如下资料到北京市商务局服务大厅9号窗口办理。
1、《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拍卖师、从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所有持证人员)。
4、2008年度拍卖公告复印件(需有:报纸文头、版页、日期、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