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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12号)


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各区县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流程。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核定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用地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程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告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补偿费用金额等情况,并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的告知、听证等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填写《 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以下简称《说明表》,见附件)、提出审核意见、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等。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在上报批准征地文件之前,须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说明表》。属于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说明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说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审批征地材料的必备文件。属于市批准征地的,《说明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作为区县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依据。
  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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