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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工作的通知

  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农业户口人员,因国家征用土地或因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改领城镇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

  三、改进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审批手续

  为方便优抚对象申报,缩短审核审批时间,简化定期抚

  恤定期补助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和我市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县审批后,按照新增人员的录入方法(填表日期为转年的-5-1),将新批准人员信息录入优抚软件;每年11月底将新增人员花名册由区县民政局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局优抚安置处备案。优抚软件所录入的新增人员要同上报花名册人员情况相一致。

  四、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时间的界定

  (一)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192号)的规定,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计发。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或病故后,其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定期抚恤金从确认为伤口复发死亡或病故之日起计发。

  (二)定期补助金发放时间为批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计发。

  (三)与原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参试”、“参战”退役人员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在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后领取定期补助金。自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之日起取消其定期补助的待遇。

  五、申报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当事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如退役证)、证明书(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等到户籍地所在居、村委会申请。

  (二)居、村委会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填写《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或《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区县民政局对提出申请的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认定审批。区县自行打印证书(证书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证书需加盖区县民政局公章,在相片处加盖区县民政局优抚专用钢印。

  (四)审批后,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确认没有举报情况,由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落实相应待遇。

  (五)全市各区县使用市民政局统一制式的《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花名册》、《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版块中下载。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在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述规定执行。对街、乡镇主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严把申报初审关。对不符合政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基层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制定严格的申报审批公示制度,严把审核认定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财政局将随时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不按规定条件办理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申请人享受资格,对经办人员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

  1、关于义务兵几种常见慢性病病情稳定及基本治愈标准

  2、样表(1-4)

  样表1:《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样表2:《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样表3:《新增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花名册》

  样表4:《新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花名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样表1: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字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属别

 

与牺牲病故

人员关系

 

民族

 

户口

类别

 

籍贯

 

月定抚

金 额

 

户籍

地址

 

联系

电话

 

现居住地 址

 

身份证号

 

烈士、因公牺牲

病故人员姓名

 

参加革命时间

 

牺牲病故时  间

 

牺牲、病故

原因、地点

 

批准、确认时间

 

原所在部队

(单位)

 

有何

证件

 

村居

委会

申报

意见

 

 

   

              

                   年   月   日

 

街、

乡镇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居村委会、街乡镇、区县、市民政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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