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药监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为成员单位组成。明确各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查、发布、监管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加强协调配合。
(二)严格对药品广告发布活动中各环节的管理
根据《
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在整治工作中必须加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各环节的管理。重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依照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核制度。广告发布者在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向广告主索取《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实广告内容,必要时可登录市药监局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查证。对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问题严重,经联席会讨论提出联合处理意见的广告发布者,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文化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市委宣传部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出版单位的法人及广告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对在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三)建立违法药品广告移送和通报制度
市药监局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的审查及备案制度,及时将在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移送市工商局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监察局和纠风办。
工商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并向相关部门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