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护士执业证书换发
(一)换发人员条件
市卫生局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在2008年5月12日《
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
8、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考核表原件1份;
9、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时间安排
1、健康体检(12月1-20日)。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市管医院按照上述注册范围和条件,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延续注册护士的体检费用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2、考核培训(12月5-21日)。各区县卫生局及有关医疗机构应成立护士执业注册考核委员会,对辖区内申请注册护士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培训。100张床位或50名护士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可向市卫生局申请成立护士执业注册考核委员会,承担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考核工作。未成立考核委员会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考核工作,由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负责考核。
3、上报资料(12月15-25日)。各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查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市管医院直接报市卫生局审核。10名护士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不足10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录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