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内退人员移交问题。
以内退人员移交前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标准补贴至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按36个月计算),由成都铁路局分两次划拨给接收方。
移交人员的各项费用及待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费测算问题
参照成都铁路局在川单位移交办法,按本次移交人数的一半,以移交上年重庆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10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抚恤费,由成都铁路局分两次划拨给接收方。
四、关于移交退休人员经费基数及补贴问题
按移交人员的实际人数,以移交人员前一月从社保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由市财政局按年拨付给接收单位或地方政府。移交后,退休人员的增资部分由接收方承担。
移交3年后,以退休人员移交时核定的企事业性退休待遇差额和按移交上年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纳一次性余命医疗费标准,纳入市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经费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经费拨付方式执行。
五、关于移交单位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和移交人员原在铁路系统所分配住房享受待遇问题
(一)关于移交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问题。
按成都铁路局统计,涉及移交土地使用权9个单位11处、130207m2,移交房屋121幢、108531m2,其中43幢、38296m2办理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78幢、70235m2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1.移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按变更登记方式处理。
2.按国有资产划拨方式移交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不再进行评估,并免缴土地收益金。
3.对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按照重庆市解决“两证”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完善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关于移交人员原在铁路系统所分配住房享受待遇问题。
移交人员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和生活用水、电、气及有线电视收视维修收费等,与铁路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六、其他
(一)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等部门,加强对移交工作的协调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