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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铁路局在渝已移交社会职能单位退休及内退人员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铁路局在渝已移交社会职能单位退休及内退人员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2008〕8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和《财政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企业分离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财企函〔2005〕5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成都铁路局在渝已移交的社会职能单位退休及内退人员移交给原接收单位或地方政府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交人员范围问题

  原重庆铁路医院、广安铁路医院(含北碚分院)、重庆铁路运输技工学校、重庆铁路幼儿园、重庆西铁路幼儿园、九龙坡铁路幼儿园、广安铁路幼儿园、重庆铁路中学、重庆铁路小学和重庆西铁路小学移交地方前在上述单位办理退休或内退的人员,以2008年12月31日的实际人数,列入本次移交范围。

  二、关于移交人员待遇及经费测算问题

  (一)关于退休人员移交问题。

  1.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移交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市有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政策进行套算。人员移交后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不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及原企业的其他待遇。套算后的退休待遇与移交前一个月退休人员领取的企业职工统筹内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发放的统筹外待遇差额(包括顺差和逆差)部分计算3年,由成都铁路局分两次划转给接收方。若套算后的事业性退休待遇低于移交前的企业待遇,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在今后调整退休费时逐步冲减。

  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移交后,随接收单位在职人员按属地原则一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按参保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移交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有关退休人员医疗费平均支出水平计算3年,由成都铁路局分两次划拨给接收方。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规定,移交人员中的中小学退休教师自2004年1月1日起至移交前应当享受的按公办校退休教师套算后的待遇高于移交前实际享受的企业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成都铁路局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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