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国际物流(货代)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七)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八)企业上三个年度纳税证明;
(九)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国际物流(货代)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报“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
第十一条 “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正式确定被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向通过认定的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颁发《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行业发展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取消其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资格。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