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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30%以上;

  (五)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货代)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3个;

  (七)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客户;

  (九)企业近三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国际物流(货代)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十一)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十二)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十三)企业须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参加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估活动,并获得A以上评估等级(含A级);

  (十四)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十五)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信息至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八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年度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国际物流(货代)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领取《上海市认定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认定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主要国际物流(货代)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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