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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连续三年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其中主营国际物流(货代)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含800万元);

  (四)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

  (五)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货代)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4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5个;

  (七)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

  (九)企业近三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十)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国际物流(货代)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十一)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

  (十二)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十三)企业须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参加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估活动,并获得AA以上评估等级(含AA级);

  (十四)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十五)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信息至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

  第七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B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五年以上的国际物流(货代)运营时间、且必须持有由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三)企业连续三年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其中主营国际物流(货代)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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