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国际物流(货代)业的发展,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范国际物流(货代)市场,提升国际物流(货代)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国际物流(货代)业的发展,规范国际物流(货代)市场,提升国际物流(货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特制定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成立“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负责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审核工作。
第四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是指承接国际贸易客户委托,提供物流策划、货运代理等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具有较大规模、诚信守法的国际物流(货代)企业。
第六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A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五年以上的国际物流(货代)运营时间、且必须持有由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