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查考试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对拟任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资格的依据。市人事局要抓紧研究落实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考试相关科目中的比重。
(四)严格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各区县要切实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塑造文明执法形象,转变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指导、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行政执法手段。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协调等6项配套制度。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协调制度,明确部门间主动协调和配合协调的基本程序和责任,对存在的执法协调问题要尽快解决。要完善本地区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监督程序和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区县政府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设定组织实施的具体程序,切实加强和落实本区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规范,按照全市统一的案卷评查标准,加强对评查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系统案卷评查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并根据全市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的大纲和题库,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和措施。要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予以变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五)大力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各区县政府要理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明确其主要职能、权限和责任。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全面正确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各区县政府要大力推进本区县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推广典型做法,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