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京政发〔2008〕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决定》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要求上来。各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在2008年底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学习培训,使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各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学法以及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定期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学习;要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学法计划应于当年第一季度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突出重点,加强推进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健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6项制度,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实施成本高的决策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要适时总结,进一步提出具有指导性的工作意见。
(二)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60号令),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备案、监督和清理工作。2009年1月31日前,要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要求,对本区县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确认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各区县每隔两年要组织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