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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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