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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6日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网络的需求,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增强通信服务能力,提高通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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