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水箱、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
3.学校及附近在建工程;
4.学校及附近从事生产、经营和存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危险物品的企业;
5.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
6.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和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风险勘察鉴定;
7.学校的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8.是否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等举报制度;
9.是否建立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涉及学校安全的建筑、危险品、周边环境等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系统本高校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涉及校园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排查治理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教育、建设、公安、安监、质监、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安排部署好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治理要认真、细致、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所学校。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暂难完成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保证整改效果。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将于11月上旬对各地就《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将组织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接本通知后,各地立即启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三、努力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地、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教育部门要掌握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把工作要求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的内容,督促学校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了解学校周边的在建工程、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企业、公共环境、自然地理环境等涉及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请求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隐患,并积极配合安监、建设、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及环境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