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开展预防犯罪调查研究,分析、总结环境刑事犯罪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发案特点、成因和对策。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开展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对社会公民进行预防破坏环境犯罪的法制教育,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
二、加强信息、业务交流工作
(四)为加强对涉及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分别提供以下信息、材料:
1.环境行政处罚目录及案卷;
2.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报告;
3.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
4.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5.对重大污染事件的举报、投诉;
6.涉及环境监管和保护工作的重大信息、简报、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
7.其他涉及环境监管和保护的信息材料。
(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提供以下信息、材料:
1.查办涉及环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个案信息、情况反映等文件资料;
3.开展相关专项案件查办工作的文件;
4.受理的重大污染事件的相关情况反映;
5.其他需要交流的信息、材料。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相互间提供的信息材料,应确定专人管理,加强保密,严禁泄露和丢失。对违反规定造成信息材料泄露或者丢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应注意邀请对方人员参加,以改善执法、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环保行政执法、司法水平和能力。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有关资料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督促相关环境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制度建设,加强防范,从源头上做好环境监管和保护工作。
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配合机制
(九)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制度。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