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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环通[2008]169号)


各市(州、地)环保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制订了《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
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推动我省“环境立省”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改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环境,加大环境监管和保护力度,提高环境监管的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就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犯罪工作中如何加强协调配合问题,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涉及环境犯罪预防工作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和制度上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或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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