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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2008修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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