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和监督核查。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吉商市场字[2007] 56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度审查、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有机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三)各地结合2008年典当业发展和经营情况,对所在地典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厅进行抽查,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1月10日。重点核查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情况、经营地址变更情况。检查结束后,请各地于2009年1月18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四)为便于各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赋予了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使用权限,请各地商务局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登录并修改密码,并按时对辖区内典当行的季报信息进行审核。
二、统筹规划典当行业发展。
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形势、典当业现状及融资需求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典当业年度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典当行业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布局原则及政策措施,按照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明确职责、从严把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增典当行各项工作机制,各地年度发展规划以及新增工作方案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