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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9年2月11日至2009年2月28日。在各县(市)区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演出市场的整治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对全市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整治内容

  (一)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民间演出市场秩序。各县(市)区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演出团体和演出市场活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将本地演出市场管理工作委托给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协会等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严禁将演出市场管理权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其他非文化行政管理单位或个人。对于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给予严厉查处。要重点整治演出市场管理乱收费问题,刹住乱收费歪风,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不准委托各级演出管理站、演出协会或各类演出经纪机构收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文化(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当地文化(演出)市场管理部门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管理人员的正常经费。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演出市场管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质量,依法行使职权,禁止利用监管职权乱收费搞创收,确保监管职责到位。

  (二)坚决打击民间演出市场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文化、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组织开展民间演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摸排民间演出市场中违法行为,对发现有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的违法人员以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民间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规范民间演出活动的证照管理。工商部门对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从事营业性演出和从事营业性演出居间、代理活动的行为,应依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和规范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15号)规定予以取缔、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民间演出市场经营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的高度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思想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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