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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8〕3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纠正目前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和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中、省直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分学区。各地要科学规划农村中小学校网点布局,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超规定入学半径的学校要提供交通或住宿条件,保障居住偏远、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制度,防止学生流失。
  二、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要求,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保障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拒收学区内农民工子女入学。
  三、各地要加大改制校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13号)文件要求,力争今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的工作任务,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校必须在2008年底清理整顿完毕,转为民办学校的尽快实现“四独立”,不准再以改制校名义招生。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编制、经费和校园校舍等情况,科学确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定并一次性下发学校招生计划,将各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不准调剂计划。要严格按照规定班额分班,坚决纠正超级大校、超级大班现象。要加速推进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缩小区域内学校办学水平的差距,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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