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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方志委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方志委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208号 2008年12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的暂行办法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确保地方志工作科学规范,切实提高志稿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省方志委《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第二轮修志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的基本要求和依法修志、质量立志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落实好“一纳入、五到位”(把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二)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要有专职领导负责修志工作,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调动修志人员积极性。要建立行政督察通报制度,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三)明确编纂工作责任制。实行主(总)编负责制。明确承编单位责任制。方志编纂由本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承编,共同协作完成。各县(市)区政府授权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与承编单位签定方志承编责任书;各承编单位要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保证修志工作;修志工作列入各承编单位政绩考核内容。

  (四)加强地方志机构自身建设。要从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完善机制、增强保障等方面入手,树立精品意识,争创名志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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