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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黑市政办字〔2008〕68号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保证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下设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履行组织调查、综合指导、协调处理等职能,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工作。
  第三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和政策,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各级行政问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决定是否启动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程序;
  (三)审议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
  (四)作出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是否受理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复核申请。
  第八条 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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