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筹措。采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问题。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元;地方自筹资金标准为:按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6%,一次性缴纳10年的保险费的剩余部分。
(二)资金使用。中央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打捆使用,一并拨付各有关县(市、区),用于统筹解决所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对已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如果补助金有结余,应用于解决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不可挪作他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经有关部门核查通过后,方可结算全部补助资金。
(三)实施步骤。10月下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县(市、区)政府签署《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1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11月底全面完成工作目标;12月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工作情况报省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怀。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县(市、区)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等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
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大力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归类,并按时上报市相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维护稳定。通过多渠道筹资办法,探索解决其他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推进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