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绥化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一系列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切实增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责任感、紧迫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彻底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好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2008年12月底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情况汇总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项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为有关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国资委、经委负责提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名单,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对退休人员名单,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的筹措,保证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专户。
四、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