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级成立领导组织。市政府成立绥化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百日会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清收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抽调专职人员负责,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清收方案,“一把手”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清收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收方案、清收工作领导组织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金融办(地址:市党政办公中心主楼718室;联系电话:8388055)。
(二)明确清收工作职责。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应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详细统计拖欠贷款(包括担保和承诺)企业和个人明细,包括贷款时间期限等详细内容。在组织开展自行清收的基础上,对自行清收仍未收回的不良贷款要分类细化。确定清收对象和清收主体,本着谁贷谁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以贷款人为主要清收对象,担保人和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责任人区别情况依次为次要清收对象。在清收工作组织上,由市县级政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清收,并按照属地清收和归口清收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清收工作。在职责确定上,诚信办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并按照“三停五不”的原则对赖债户给予相应的处理;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清收工作,法院负责对依法维权的案件要做到快速受理、快速办案和快速执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类贷款以及涉及借名、顶冒名贷款的清收,并对骗贷、挤占、截留、挪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并推进清收工作有效开展。
(三)严格执行清收政策。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各项清收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处理。对拖欠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坚决执行“三停五不”的规定。对具备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企业和个人,司法机关要加大依法打击力度,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大对涉案人员以及涉案资金的抓捕和清收力度。对目前无偿现能力的涉案贷款,应认真清查其可变现资产,及时收回抵债物资,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损失;对限期拒不偿还贷款的钉子户、赖帐户,要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组织银行业机构及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制裁,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司法机关在受理、审理、执行农村信用社拖欠贷款案件中,应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按照政策规定减缓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入账或抵债资产变现入账后再补交相关费用。同时,绥化市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好清收主体作用,认真做好拖欠贷款情况的统计分类和名单提供,确保清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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