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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GPS系统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GPS系统使用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 (系统设备配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地方标准和本规定,配置车载GPS系统。

  第六条 (企业监控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车载GPS系统的使用与监控责任:

  (一)建立车载GPS系统使用与监控责任制,包括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专职人员、监控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专用车辆离开本单位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时都应当开启车载GPS系统进行监控;

  (三)专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时应当实施全过程的实时监控;

  (四)对专用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停车地点、事故等情况进行监控;

  (五)加强车载GPS系统的日常维护,发现故障立即向系统运营商报修,确保系统设备正常、完好。禁止在系统设备故障情况下安排出车。

  第七条 (报警处置)

  车载GPS系统监控人员发现有下列报警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输入警告信息;如果驾驶员未纠正违规行为,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形式纠正违规行为:

  (一)专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超过80公里、一般道路行驶时速超过60公里的;

  (二)专用车辆偏离行驶路线或驶入禁行区域的;

  (三)专用车辆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地点或者禁停区域的;

  (四)专用车辆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的时间少于4小时的。

  第八条 (监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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