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2008〕47号)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08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实施运输过程全程监控管理的系统(以下简称车载GPS系统)。包括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是指安装在专用车辆上,用于采集处理并无线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相关数据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监控信息系统,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用于实现运输过程监管、运输安全监管和调度管理等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车载GPS系统的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是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GPS系统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GPS系统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