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以村(组)为单位,队长由治保主任或民兵连长担任,队员由民兵骨干分子或青壮年劳力组成,每队队员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在乡(镇)、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灭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的道路、水源及其他消防设施情况,并经常进行检查,做好登记。
(二)确定重点防火区域,熟悉掌握基本情况,并进行实地演练。
(三)及时参与扑救本行政村内的各类火灾。
(四)在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的统一调度下,协助扑救其他行政村火灾。
(五)在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到达前,负责组织指挥火场物资抢救、人员疏散以及初期火灾扑救等项工作;根据火势发展情况,适时向当地派出所通报情况;当灭火战斗结束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汇报火灾情况。
(六)当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达到火场后,向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 根据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命令,进行灭火工作。
第八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有统一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做到发生火灾后,立即携带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赶赴火场参加灭火,五级以上大风天义务消防队员要集中待命。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所有灭火工具和手台机动泵进行维护、管理、保养,保证处于完整好用状态,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属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的调度、指挥,积极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第四章 经费与补偿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在手抬机动泵维修、保养和各类灭火工具补充购置等基本费用上予以保障,并为所辖乡(镇)的义务消防队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亡保险,发放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