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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有效提升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实行“谁出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本行政村的领导下,负责本村范围内防火、灭火、消防宣传等消防工作,并协助周边行政村的火灾扑救工作。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县(市、区)消防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义务消防队。

第二章 建队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村都应积极组建农村义务消防队,建队后要报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农村义务消防队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告全体村民周知。
  第五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按规定配备移动式水罐车(载水量不得少于2吨)、水桶、铁锹、二尺子等简单的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并设有值班和放置车辆器材的固定场所,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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