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化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绥政发〔2008〕72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际的国内石油、电力资源类商品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省热煤价格持续上涨,致使我市供热企业成本剧增。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既维持城市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又充分考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比照周边地区供热标准,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绥化市城区供热价格联动机制,对绥化市城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就煤热联动价格标准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区供热用户承担煤热价格联动上调价差为每平方米5.00元。具体供热价格标准调整为:
(一)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每平方米由24.20元调整到29.20元。
(二)公企、商服等用户供热价格每平方米由28.20元调整到33.20元。
二、供暖车库及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按此次调整价差同幅度上涨,其收费方式仍按绥政发〔2008〕5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