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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强工作督查落实。各市县、各部门要将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投资、价格、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各市、县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加快发展。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市县、各部门促进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说明
  2.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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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说明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导向性、时效性、指导性,是我省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环保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一、鼓励类目录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本增加投资,加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特别是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信贷支持、外汇管理、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限制类目录主要是允许存量、控制增量的产能、装备和产品,禁止投资新建。对限制类项目要严格行业准入,除特殊批准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此类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水利、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招商部门不得引进限制类目录相关项目的投资。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现存的限制类目录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时期内采用鼓励类目录改造升级,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淘汰类目录主要是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对已建成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的企业,要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属限期内淘汰、关闭、停产的产业和项目,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2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鼓励类

  一、农业
  (一) 热带水果、热带农作物生产基地建设
  (二) 南繁育种基地建设
  (三) 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四) 远洋渔业和深水网箱养殖
  (五) 淡水养殖
  (六) 林下经济技术开发及应用
  (七)南药基地建设
  (八) 桑蚕养殖、中部牧业等特色农牧业及加工业
  (九) 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基本农田建设
  (十一)粮食、糖料生产基地建设
  (十二)蔬菜、花卉产业
  (十三)农业无公害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四)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及应用
  (十五)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销售及综合利用
  (十六)农产品进超市系列化服务
  (十七)农产品监测及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八)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十九)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二十)种(苗)脱毒技术应用
  (二十一)动植物优良品种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十二)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十三)标准化畜禽养殖
  (二十四)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应用
  (二十五)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开发和应用
  (二十六)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气化、培育食用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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