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作督查落实。各市县、各部门要将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投资、价格、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各市、县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加快发展。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市县、各部门促进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说明
2.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说明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导向性、时效性、指导性,是我省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环保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一、鼓励类目录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本增加投资,加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特别是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信贷支持、外汇管理、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限制类目录主要是允许存量、控制增量的产能、装备和产品,禁止投资新建。对限制类项目要严格行业准入,除特殊批准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此类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水利、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招商部门不得引进限制类目录相关项目的投资。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现存的限制类目录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时期内采用鼓励类目录改造升级,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淘汰类目录主要是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对已建成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的企业,要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属限期内淘汰、关闭、停产的产业和项目,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2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鼓励类
一、农业
(一) 热带水果、热带农作物生产基地建设
(二) 南繁育种基地建设
(三) 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四) 远洋渔业和深水网箱养殖
(五) 淡水养殖
(六) 林下经济技术开发及应用
(七)南药基地建设
(八) 桑蚕养殖、中部牧业等特色农牧业及加工业
(九) 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基本农田建设
(十一)粮食、糖料生产基地建设
(十二)蔬菜、花卉产业
(十三)农业无公害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四)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及应用
(十五)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销售及综合利用
(十六)农产品进超市系列化服务
(十七)农产品监测及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八)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十九)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二十)种(苗)脱毒技术应用
(二十一)动植物优良品种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十二)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十三)标准化畜禽养殖
(二十四)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应用
(二十五)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开发和应用
(二十六)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气化、培育食用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