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城镇登记失业率。
20.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21.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达到100%)。
22.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对符合国家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3.完成解决和巩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人数。其中,解决温饱人数。
24.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完成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目标。
四、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25.人口出生率。
2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
27.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
28.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
29.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30.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
31.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
五、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32.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33.认真落实各项补贴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
34.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本地社会大局稳定。
35.严格控制赴京、赴省集体上访批数,降低重访率,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
36.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7.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无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38.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
附件2
2009年度省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国防科工委、民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外侨办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