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考核认定单位要在2008年12月开始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结果要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于2009年1月10日前以单位正式公文(一式15份)报省政府。考核认定结果报省政府后,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不得变更考核结果。省政府目标办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3)综合评定。省政府目标办对各省辖市目标执行结果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对省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不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要在2008年12月开始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09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廉政建设目标的测评和考核认定,由省监察厅负责。省监察厅要在2008年12月进行考核认定,并于2009年1月5日前将结果报省政府。
(3)分口评议。由各位副省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于2009年1月15日前推荐出拟表彰单位。
(4)汇总审定。由省政府目标办对省直各单位目标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对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要在2008年12月开始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09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考核认定。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其对河南经济发展的贡献,内容包括新增贷款、新增存款、不良贷款率、落实各项内控规定情况、廉政建设等;对各保险公司主要考核其对河南经济发展的贡献,内容包括重点工作目标、日常工作目标、廉政建设等。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实施。
对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考核结果报分管副省长,由分管副省长于2009年1月15日前推荐出拟表彰单位,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对其他承担第三产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要在2008年12月份开始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09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考核认定。具体考核工作按副省长分工由省政府办公厅分口实施,考核结果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并由分管副省长于2009年1月15日前推荐出拟表彰单位,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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