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容:
(1)核对上报的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2)核对上报的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核对上报的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的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环节:
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的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的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的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的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的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
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
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存
(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
(四)管理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洁,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潮湿、火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七、本制度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
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
患儿家庭情况
| 住院号 产母姓名 民族 实足年龄 岁 父亲姓名
现住址及邮编 区 联系电话 孕次 产次
户口所在地 1.城镇 2.乡村 3.外阜城镇 4.外阜乡村 口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1.<600 2.600~ 3.1200~ 4.2400及以上 口
文化程度 1.文盲 2.小学 3.初中 4.高中、中专 5.大专及以上 口
|
患
儿基本
情
况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胎龄 周 体重 克
胎数1.单胎2.双胎3.多胎 口
若双胎或多胎请圈
1.同卵2.异卵 口
| 性别 1.男 2.女 3.不明 口
转归 1.活产 2.死胎 3.死产 4.七天内死亡 口
诊断为出生缺陷后治疗性引产: 1是 2.否 口
诊断依据1.临床2.超声波3.尸解 4.生化检查
(AFP、HCG、其他 )5.染色体( 核型)
6.其他 口
畸形确诊时间1.产前( 周)2.产后七天内 口
|
出
生
缺
陷
诊
断
| 01无脑畸形 口
02脊柱裂 口
03脑膨出 口
04先天性脑积水 口
05腭裂 口
06唇裂 口
07唇裂合并腭裂 口
08 小耳(包括无耳) 口
09外耳其它畸形(在“备注”中描述) 口
10食道闭锁或狭窄 口
11直肠肛门闭锁或狭窄(包括无肛) 口
12尿道下裂 口
13膀胱外翻 口
14马蹄内翻足 左 右 口
| 15多指(趾) 左 右 口
16并指(趾) 左 右 口
17肢体短缩 [包括缺指(趾)、裂手(足)]
上肢 左 右 口
下肢 左 右 口
18先天性膈疝 口
19脐膨出 口
20腹裂 口
21联体双胎 口
22唐氏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 口
23先天性心脏病(在“备注”中填写类型及超声心动结果) 口
24其它(写明病名,在“备注”中详细描述) 口
|
| 孕妇初诊孕周:口口周
产前生化筛查:0.未做1正常2.异常(描述筛查结果)
若进行了生化筛查请填写下列项目
筛查孕周 口口周
筛查机构名称:
若结果为异常请填写下列项目
医学建议:1.无` 2.有
转诊到产前诊断机构:1.是(详细注明机构名称)
2.否(注明未转诊原因)
产前超声筛查:0.未做 1.正常 2.异常(描述筛查结果
(16-24周) 若进行了超声筛查请填写下列项目
筛查孕周 口口周
筛查机构名称
若结果为异常请填写下列项目
医学建议:1.无2.有
转诊到产前诊断机构:1.是(详细注明机构名称)
2.否(注明未转诊原因)
产前诊断情况:产前论断机构名称:
产前诊断项目:1.遗传咨询 2.B超
3.染色体核型分析(绒毛、羊水、脐血、其他 )
4.基因诊断(单基因病、遗传代谢病)
诊断孕周 口口周
诊断结果
医学建议
|
产
前
筛
查
及
产
前
诊
断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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