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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源注册工作,应定期(按月)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务登记等资料进行整理,及时将有关资料传送到应税房产所属的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商业集中、租赁业务频繁地段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税源情况的检查,检查漏登漏管户。
  第五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收到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的资料后,由税管员将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以路名、门牌号码为单位的电子形式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档案》(以下称《档案》,《档案》式样见附件)。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大集中”征收系统中,由税管员根据《档案》资料按照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使用底册征收操作问题的通知》(外税便函[2006]第19号)要求,建立完善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底册。
  第六条 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做好辖区内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工作,对登记情况造册管理。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联系,了解街道(镇)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经营变化情况,及时对《档案》资料进行更新。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七条 在本市,外籍个人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所属街道(镇)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缴纳税款;外国企业拥有的房产及外籍个人自用的经营性房产,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所属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八条 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应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做好本辖区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工作。
  第九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已建立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底册做好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有房屋的税款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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