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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住院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医前救助是对生活确实特别困难,已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对象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医中救助是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一定治疗费用的救助。 

  (三)医后救助是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以外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免缴参保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住院医疗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凭医院首次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村(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个人承担部分各40%的医中救助。 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年累计负担医药费总额的10%给予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对个人年累计负担医药费特别巨大而又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

  第十条 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不包含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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