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8〕78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州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完善我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4〕号158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城乡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县市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主要是经县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具体救助对象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
(二)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但家庭特别困难,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城市低保人员。
(三)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虽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四)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的人员。
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人员不在救助范围内。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