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合全省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抓好工程项目论证工作,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局,大理银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按照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技术指南,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 “领跑者”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州、县市两级节能减排工作管理机构建设。州经委节能科在现有编制2人基础上增加到4人,县市经济局也要成立专门节能减排工作机构。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要增设节能减排业务科室。在州节能降耗领导组下成立全州GDP能耗监测、核算和评估办公室,由州发改委、州经委、州统计局等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组成工作机构,专门从事全州及12县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电耗和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监测、核算、评估工作,并在州统计局增设能源科。各县市统计局要增加编制,配备专人负责辖区内能源统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州人事局、经委、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有关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5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45%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县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州建设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发改委、经委、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政府法制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五)加强企业能源审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祥云飞龙公司和列入“双百”的企业要在2008年内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企业于2009年完成能源审计。以上企业要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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