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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三)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配合全省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
  七、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要求,制定全州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大理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结合《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县市、部门都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监察局、经委、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规划局、建设局、统计局、交通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的三体系实施方案和省的要求,对全州主要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州单位GDP能耗指标定期核算制度。加强能源统计检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七)健全规章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我州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水及促进中水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州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州质监局、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经委、州政府法制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
  (二十八)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州节能减排领导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部署我州节能减排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委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人事部门要保障节能减排工作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工商部门要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统计部门负责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核算。(责任单位:州经委、环保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统计局、林业局、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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